(2016)皖11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玉斌与姜玉金、耿云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斌,姜玉金,耿云虎,苏广文,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山林村后王村民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138号原告:姜玉斌,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玉金,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耿云虎,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苏广文,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山林村后王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段秀龙,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姜玉斌与被告姜玉金、耿云虎、苏广文、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山林村后王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姜玉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玉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