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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邱彪与万海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彪,万海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060号原告:邱彪,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琼壵,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海港,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邱彪与被告万海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邱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彪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邱彪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