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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延召犯交通肇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延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432号罪犯王延召,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延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王延召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王延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延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延召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延召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延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延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徐立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