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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齐海臣、金凤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梅,齐海臣,金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032号原告:刘艳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齐海臣,男,住长春市前进大街。被告:金凤女,女,住长春市繁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梅与被告齐海臣、金凤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艳梅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