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曲修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修亮,孙德武,李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52号申请执行人曲修亮,男,1964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德武,男,1955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大力,男,1965年7月出生。曲修亮、孙德武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