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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韩淑华与朱培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华,朱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821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韩淑华,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余红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培坤,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本院在执行韩淑华与朱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转让被执行人持有广州南洋英文学校的股权32股,但被执行人所负债务较多,上述股权已被广州市中院、汕头市中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等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