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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唐刚华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刚华唐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5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因本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因不满前妻廖某3与其离婚,2016年4月18日21时许,唐刚华唐某某纠集唐广兴(另案处理)等九人持枪窜到电白区林头镇那关下那关村廖某3家的门口,唐刚华唐某某先捡起石头砸烂廖家窗户的一块玻璃窗,然后持枪与同伙进入廖某3家中,廖某3的父亲廖某2见后就抢夺唐刚华唐某某手上的枪支,未果。唐刚华唐某某又出到屋外,指使唐广兴等人开枪及打砸廖某3家的财物,其中唐广兴持枪对廖家外墙壁开了一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另几名男青年用砖头砸烂廖家十多块木窗户玻璃,然后逃离现场。经报警,民警在现场洗手间内提取到弹形物体一枚、铁沙子数十粒。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廖建耀屋被毁坏的16块木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00元。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现场提取到的一枚弹形物体是12号猎枪弹弹杯。案发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与被害人廖某2、廖某3协商达成谅解,廖某2、廖某3对唐刚华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离婚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廖某1的证言、被害人廖某3、廖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痕迹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纠集多人持枪到被害人家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因本身婚姻家庭的矛盾而纠集同伙去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唐刚华唐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又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刚华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妍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