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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6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68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卫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卫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