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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建萍、胡建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萍,胡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胡建萍,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光华电料商店下岗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胡建蓉,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萍与被执行人胡建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