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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捕前住台安县。因危险驾驶罪嫌疑,于2016年10月1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台安县看守所。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林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LAJ0**号夏利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鞍羊线79公里加630米处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辽C14**警桑塔纳轿车相撞,孙某某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孙某某被民警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静脉血。经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孙某某的血液中查出乙醇,含量为15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所酒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小型汽车辽LAJ0**车辆信息,孙某某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证明,协议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LAJ0**号夏利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鞍羊线79公里加630米处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辽C14**警桑塔纳轿车相撞,孙某某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孙某某被民警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孙某某的血液中查出乙醇,含量为15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所酒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小型汽车辽LAJ0**车辆信息,孙某某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证明,协议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