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5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李凤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李凤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80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肖长青,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泸州)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泸州)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全,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泸州分行)与被告李凤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行泸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行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凤全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6659.85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凤全于2012年5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原告受理后并发放信用卡授信额度20万元;被告李凤全使用该卡进行取现、消费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欠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李凤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被告李凤全向原告交行泸州分行申请,并填写《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并在申领人栏签字;在该申请表后附有合约及《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收费表》,被告李凤全在《信用卡申领人声明》上写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并签名。其中合约中“利息和费用栏”约定:申领人在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借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申领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期全额偿还应还款项或在账单日的应还款项超出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的,银行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申领人预借现金的银行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申领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银行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收取滞纳金,在账单日的应还款项超出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的,银行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超出信用额度部分收取朝限费。,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申领人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银行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约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申领人应按银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合约中“对账单及还款栏”约定:银行提供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领人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查询账务情况,申领人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如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申领人应及时通过银行许可的方式的渠道等方式向银行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申领人应承担由此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收费表》载明,贷款利息为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为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后被告李凤全均未能依约足额还款,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6659.85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收费表》、欠款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凤全向原告交行泸州分行申请并领取的信用卡所附的合约、《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收费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信用卡领用后,原告透支本金后应按约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出现申领人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6659.85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付),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信用卡(卡号为5229645179888389)透支本金146659.85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信用卡合约》、《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收费表》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721.00元,由被告李凤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