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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阎广学、阎东与阎亚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广学,阎东,阎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阎广学。申请执行人阎东。被执行人阎亚锋。申请执行人阎广学、阎东与被执行人阎亚锋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7日作出的(2015)雁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阎广学、阎东于2016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阎亚锋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82756.68元及本案执行费570.50元。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1月07日作出的(2015)雁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