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元清、李雪、李研与被执行人X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元清,李雪,李研,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左元清,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雪,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研,住永吉县。被执行人:XXX,已执行死刑。申请执行人左元清、李雪、李研与被执行人X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被判处死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本院经审批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12万元司法救助资金。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十六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