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继钦与魏昌彬、钟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钦,魏昌彬,钟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111号原告陈继钦,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先火,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昌彬,男,汉族,1973年08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钟美琴,女,汉族,1975年02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钦与被告魏昌彬、钟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在起诉过程中获知被告钟美琴的姓名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陈继钦负担。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