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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08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秀英申请执行李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08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国税局职工,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华在龙江银行有存款40278.00元。经本院扣划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秀英。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立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