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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季俊英与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俊英,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0182行初14号原告季俊英,女,1936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春苹,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铁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俊英因认为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季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苹、胡大宽、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根喜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村四组有宅基地一处,但一直未领取宅基证,原告曾要求查询和复制该宅基地登记和留存的相关资料,被告地籍科的工作人员在其档案室查找到材料后,只让观看不让复制及拍照。2016年1月中旬,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其宅基地的登记信息,被告事后回复称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宅基证所载信息予以公开,并提供复制件。被告辩称,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告保存的档案中没有原告所称资料,原告本案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中,当事人对双方提供的被告所作《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及原告提供的当地街道办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告出具介绍原告的女儿查询其宅基地情况的介绍信等证据的真实性无争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被告调取了原告指称系其宅基地的,地籍号为7-1-5-1-12-572的土地登记档案材料和相应《土地证书签收薄》。该签收薄中无原告领取宅基证的记录。该档案材料显示,曾经审核、审批、发证的土地使用者系与原告同村的一名李姓村民,该档案封面及宗地草图中曾经填写了原告的姓名。原告质证认为,原告未曾签收其宅基证书,该档案材料的原件未装订成册,其中的“宗地草图”不是宗地图;其卷宗封皮填写的是原告的姓名,但内容却是他人的,其地籍调查、审批表的涂改痕迹明显,其地籍调查的申报人是该李姓村民的近亲属,该档案中却无有关该人的宗地图等材料,该地块应当是原告的;其证书是1993年发放,但其封面填写的时间却是1999年,不排除被告隐匿原告的宅基地登记资料的可能性。被告质证认为,该档案资料已有近二十年时间,封面和实际内容不一致,应以实际审批内容资料为准,不能以封面为准。本院认证认为,特定位置和编号的地块具有唯一性,原告与该李姓村民不可能同时获得审批使用同一宗宅基地,该证据可以反映相应权属登记情况,但原告针对该项登记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行政争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询和复制其个人宅基地的相关登记资料。2016年1月26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原告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需查询,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土地权利凭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起诉讼,要求处理。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土地登记公开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查询土地登记结果资料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供其权利凭证或取得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原告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已作相应告知和说明,原告申请的相关事项不属于被告依当事人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其本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争议,与本案争议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俊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万青人民陪审员  王 焕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