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万进与杨卫飞、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进,杨卫飞,张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274号原告:王万进,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飞,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张志芳,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王万进与被告杨卫飞、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万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万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