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人民币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7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时给付,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