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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82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延听与郝建党、王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听,郝建党,王庆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6228号原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建党,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庆国,男,汉族。原告魏延听与被告郝建党、被告王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延听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听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