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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3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李茂春、王德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李茂春,王德书,陈英,黄建,李学丽,刘传琦,莫伟,黄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800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73547617E。负责人:周和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系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系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春,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德书,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英,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黄建,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学丽,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传琦,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莫伟,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黄利华,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被告李茂春、王德书、陈英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茂春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茂春、王德书、陈英等八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