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淮北民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民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民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600000007154(1-1)。法定代表人:马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5099952XF(1-1)。法定代表人:张书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淮北民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35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