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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袁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2845更号罪犯袁海,又名袁航,男,1994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在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7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袁海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