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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廖刚与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刚,四川省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民终1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刚,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利,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下渡口长乐巷18号。法定代表人:邬桂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栋,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刚与被上诉人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机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刚上诉请求:一、撤销四川省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维持四川省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诉人有权查询、复制被上诉人精诚机械公司与宜宾市投资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精诚机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廖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查询被告精诚机械公司从成立起至2015年12月底止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二、查询被告与宜宾投资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复制;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精诚机械公司经改制于1998年10月28日成立,原告廖刚持有精诚机械公司量化股权8572元,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12%。原告廖刚通过邮件方式向精诚机械公司提交《股东查询申请书》,要求查询公司成立至2015年12月的财务核算报表及公司与宜宾投资集团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16年2月25日,精诚机械公司向廖刚邮件送达《公函》,载明“……您要求查询的从公司成立到2015年12月的财务核算报表,我公司已经在2016年1月28日将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您向公司出具了收条。关于要求查询宜宾投资集团与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认为该查询申请不属于股东查阅的权限范围,公司决定不予提供。……。”。另查明,廖刚收到精诚机械公司1998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36页,该财务报表系复印件,无精诚机械公司加盖印章确认。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廖刚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中的“相关凭证”是指会计凭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系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享有此项权利。双方对原告廖刚的股东身份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廖刚已经向被告精诚机械公司提出查阅财务资料的书面请求,精诚机械公司虽将财务报表复印件交付原告,但其财务报表未加盖公司印章,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具体报表亦无会计账簿予以佐证,故廖刚诉请查询精诚机械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依据即原始会计凭证,该凭证系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能够确保股东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故廖刚要求查询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廖刚诉请查询、复制精诚机械公司与宜宾市投资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公司1998年10月28日自2015年12月31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廖刚在10日内查询。二、驳回原告廖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获知公司运营状况、经营信息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诉人廖刚作为被上诉人精诚机械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但其要求查询、复制精诚机械公司与宜宾投资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廖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廖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荷代理审判员 罗 润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相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