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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祝年、谢伍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祝年,谢伍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祝年,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谢伍燕,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祝年、谢伍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祝年、谢伍燕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吴祝年、谢伍燕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