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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会田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田,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64号申请人刘会田,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刘会田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6.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清付了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恢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