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钱财明与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财明,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刘德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338号原告:钱财明。被告: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门外东升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董事长。被告:李小明。被告:刘德庆。原告钱财明与被告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刘德庆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钱财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财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4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