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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媚英与吴锦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媚英,吴锦明,曾淑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30号原告:吴媚英,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南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被告:吴锦明,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洋内**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被告曾淑芸,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洋内**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原告吴媚英与被告吴锦明、曾淑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吴媚英诉称,2011—2013年被告吴锦明因做生意、装修急需用款,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5万元、2万元,合计12万元,约定的月利率分别为2%、2.5%、3%,但自2013年5月起,被告一未再支付利息。因借款发生在被告一、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媚英系该院人民陪审员,属于该院审判组织成员,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