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财保8-1号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龚某甲、龚某乙、叶某某返还原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财保8-1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对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龚某甲、龚某乙、叶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6)陕092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十四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曹某某承担”补正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方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