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881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江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