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与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837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巴渔村大田组原老水泥厂,注册号520325600123345经营者:吴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原告租赁站员工。被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62065Y。法定代表人:蒋祖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应虎,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被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62065Y。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3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家盛租赁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