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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王辉,姜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335号原告:张晓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王辉,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姜文婷,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晓华诉被告王辉、姜文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辉、姜文婷的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晓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治国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朱 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脱兴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