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姜维、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姜维,郭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于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维,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郭丽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姜维、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姜维、郭丽娟履行给付21.8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