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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蒋兴领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蒋兴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蒋兴领,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蒋兴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