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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石恩军与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恩俊,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44号申请执行人石恩俊,男,汉族,1961年9月9日生,干部,住富平县杜村镇玉带居民小区5号。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农民,住富平县东华街道办皂角村牛蹄组。申请人石恩军与被执行人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静名下登记的陕AC70**奥迪牌、陕A36B**奥迪牌和陕E933**长安牌等三辆机动车。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44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