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涂泽平与陈章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泽平,陈章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425号原告:涂泽平,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陈章圳,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秀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晓捷,该公司员工。原告涂泽平与被告陈章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涂泽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