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3民初27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举办了民间习俗的婚礼,2012年2月8日生育一女李XX,现年五周岁。2015年3月2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外债十万余元,为了躲避债务,原、被告搬到了呼和浩特生活。期间,被告仍没有悔改,甚至还对我侮辱谩骂,处处为难。原告甚至拿走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出去赌,我为了给被告还债去麻将馆做饭抵债,但被告并没有收敛,还总是埋怨我。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XX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予以分割。被告李某某庭审时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希望孩子能健康的生活,给她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离婚;我也没有偷过原告的银行卡,我就是无意中看见了,我只是出去耍一些小麻将,以后我也决定不再耍了,希望原告能原谅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举办了民间习俗的婚礼,2012年2月8日生育一女李XX,后原、被告于2015年3月2日补办结婚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结婚登记时间较短,但是早在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就已举办了典礼,且生育一女李XX,现尚在幼年。近年来,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综上,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以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