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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与赵长春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赵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2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青格勒图。被申请执行人赵长春,住址,科左后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后国土罚字(201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文件精神,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准予申请人组织强制没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交纳。审判长 刘 奎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佟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秀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