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程金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程金小,程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被执行人:程金小。被执行人:程林妹。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和被执行人程金小、程林妹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金小、程林妹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案款186333.0元,承担执行费2694.9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633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金小;程林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礼东助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焱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