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春红与王力泉、朱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红,王力泉,朱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943号原告:唐春红,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泉,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朱凤霞,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唐春红与被告王力泉、朱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红、被告朱凤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泉经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春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力泉的姐夫胡登才是原告的侄子,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胡登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朱凤霞提供担保。之后,被告偿还过4000元利息就不再支付。王力泉未答辩。朱凤霞辩称,借款20万元是事实,利息有没有约定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借款20万元及月利率1%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当庭出具了借条原件一份,被告亦无异议,因此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书面约定了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支付的4000元应当先冲抵利息。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朱凤霞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力泉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力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春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偿还的4000元在该部分中扣除);二、被告朱凤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力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计3670元,由被告王力泉、朱凤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蕾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