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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绿锐农业有限公司与古成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绿锐农业有限公司,古成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237号原告焦作市绿锐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成群,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原告焦作市绿锐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成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庭审前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