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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友俊精细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涵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俊精细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涵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002号原告:友俊精细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华山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於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松涛,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涵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00号1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高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友俊精细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涵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俊精细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松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