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1民初2403号原告: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江南春城云湖苑10号。法定代表人:曾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系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霞,系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光源兴发电力公司)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伊宁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光源兴发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费2266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伊宁县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2013年10月因其他���因该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导致多处乡村无电过冬。由此被告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由原告完成后续工程,设备及材料由建设方提供,由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算,费用从承包的工程款中扣付。2013年12月原告立即组织人手对未完成的后续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后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使用至今。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算施工费为226690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该笔费用,但被告均以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理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所有费用。被告国电伊宁县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向被告提供了劳务,但是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中竣工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原告存在延迟完工的违约行为。且原告没有提供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被告方具有延迟付款的后履行抗辩权。且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了胜诉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光源兴发电力公司向被告国电伊宁县公司提供劳务,经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算施工费为226690元,双方对该部分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2013年伊宁县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有各供电所所长签名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且该工程完工后已投入使用至今,因此被告抗辩原告未按期完工存在违约行为及无工程验收合格的材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从工程竣工后一直向被告索要该笔工程款,被告对该事实认可,因此被告抗辩认为本案的诉讼实效已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2013年伊宁县无电力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对于争议工程已结算完毕,对226690元的工程款均无异议,故被告国电伊宁县公司理应按照核定后的金额支付工程款。原告光源兴发电力公司要求被告国电伊宁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669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2669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