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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天宝与辜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天宝,辜元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494-2号申请执行人:杜天宝,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辜元升,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杜天宝与辜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川0821执4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