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7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季娟绿与吴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娟绿,吴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1069号原告:季娟绿,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道林,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季娟绿与被告吴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季娟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娟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