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山铝业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明。系该××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幕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扣划,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1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王均祥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二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