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6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甄婷婷与胡方军、王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婷婷,胡方军,王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462号之一原告甄婷婷,居民。委托代理人章原,居民。被告胡方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婷婷诉被告胡方军、王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姜 山书 记 员 魏蓉蓉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