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布仁吉日嘎与鄂托克旗绿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仁吉日嘎,鄂托克旗绿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86号原告布仁吉日嘎,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鄂托克旗绿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三北羊场北三公里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布仁吉日嘎诉被告鄂托克旗绿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布仁吉日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退回原告布仁吉日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喜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