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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华贡国与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贡国,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69-1号申请执行人华贡国,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中泰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6936-5。法定代表人冯育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南劳裁案字第56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华贡国工资款人民币362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4元,但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于2015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471号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