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亚兰与周建生、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兰,周建生,周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484号原告:张亚兰,女,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周建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兰诉被告周建生、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亚兰负担。审 判 长 谢省伦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