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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07-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7-100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平某某,男,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汝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05)汝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